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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少认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近日取消了包括“取消部门规章”在内的一系列认证事项设置10个认证项目”、“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12个认证项目”、“经过地方和基层的反思,实践中仍有以下7个认证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
根据通知,各地、各学校要坚决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提高政治地位,把减证惠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本通知明确取消的认证项目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不得妥协。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该进一步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就不能确立认证事项。已经建立的,应当进行自我检查和纠正,并予以废除;如有法律法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简化,避免重复认证和循环认证。
如果教育部以前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以本文件的规定为准。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个认证项目
(一)取消《小学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2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代替小学生因病辍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
(2)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条例》(教育部令第1号)第11条,取消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离校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不再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以及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以及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将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道德状况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函。其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变更为政府部门验证。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3号),取消高等学校师生非职务专利证书。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时提交验资证明(对有资产和资本投资的)。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鉴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0)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取消学校刻制印章时教育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个认证项目
(1)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大学生申请资助,必须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证明。
(2)取消《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2017]4号)第七条,取消残疾人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
(3)取消《教育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吉焦二[2014]10号),取消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取消内部审核。
(4)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令〔2010〕7号)第七条,取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迟报到时提交的延迟原因证明,不再延迟说明。
(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0〕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取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学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代之以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
(6)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0〕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代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辍学提交的诊断证明。
(7)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流[2007]46号)第十三条,取消国家资助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国家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登记证》,取消网上电子许可证。
(8)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流[2007]46号)第二十一条,公费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驻外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由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代替。
(9)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关于公共研究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试行)》(教外流[2007]47号)第二十三条,申请回国留学的公共研究生病愈后不再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
(10)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教师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第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第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
(十一)取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以及社会团体申请设立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12)取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民办营利性学校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民办学校举办者近两年申请举办民办营利性学校时提交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认证事项外,地方和基层反映,实践中仍有以下七类认证事项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并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取消:
(一)取消普通大学生因遗失、损毁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申请补发相应证书所提交的挂失证明。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入高等学校时提交的学籍证书,改由学校通过统一的电子平台进行验证。
(三)注销申请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书,并由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政府部门的核实予以代替。
(4)取消申请开办私立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代之以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政府部门的核实。
(五)取消申请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主任或主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代之以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提交其简历。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质量证明,并将其变更到政府部门进行核实。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学分证明,并变更为申请人或政府部门的书面承诺进行验证。
标题:教育部取消了29个认证项目,包括转学、停学和教师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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