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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扩大了转化范围
包括“新技术”和“新服务”
近日,贵州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条例》中,贵州省首次将“新技术”、“新服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
据悉,这是1997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时增加了“新技术”和“新服务”。
同时,针对贵州省高校科研资源薄弱、科技成果转化不尽人意的现状,新《条例》采取了激励措施和逆向机制双管齐下的方式。例如,新《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不得上缴国库。结合新《科技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今后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科技信息系统找到自己需要的科技成果。一旦发现该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未转化,可向项目资助部门申请使用该科技成果。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财政拨款设立的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为了解除非当班人员的后顾之忧,新规定还要求非当班人员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非当班人员的人事关系。新《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后,相关科技人员在成功生产后5年内可获得的收入不低于转让或许可收入的70%、评估股份的70%或营业利润的10%。(通讯员何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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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贵州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扩大转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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