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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3月14日电(记者胡)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商家经常为消费者购买的注册预付卡设定一个有效的消费期限。对此,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表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醒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要积极倡导自己的权利。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最近公布的“2017年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中就有这样的例子。2017年2月,广州消费者刘先生在广州某美容院购买了预付卡,并注册了自己的用户名和电话号码。付款后,刘先生被告知该卡将使用一年。如果卡中的余额在到期后未被消费,则该余额将不再有效。如果他想继续使用卡中的余额,他可以充值并在到期后续费。

广东省消委会:商家不得为记名制预付卡消费设有效期

刘先生认为商家在销售前没有明确有效期,与商家协商退款,对方拒绝,只愿意给刘先生多加一年,刘先生立即向广州市花都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过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协调,商户最终接受了调解意见,取消了对消费者预付卡有效期的限制,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根据商务部2012年颁布的《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注册卡不得有有效期;未注册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本案中,刘先生购买的预付卡属于挂号卡,美容院不应设定有效期。

另外,在双方合同生效前,商户没有告知刘先生预付卡有使用寿命,使用寿命的限制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美容院未能依法提供服务,刘先生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退还预付款。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商户不得设定注册系统预付款的有效期限。这种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减轻了他们自身的责任,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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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东省消委会:商家不得为记名制预付卡消费设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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