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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为深化国家通关一体化改革,促进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纸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商)向海关申报优惠进口贸易协议项下的货物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如选择“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进口商在申报进口时应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运输单据、非后处理单据等原始单据(以下简称原产地单据),并按照《特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单据电子提交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处理。

(二)选择“纸质申报”方式申报的,进口商仍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明文件。

二、进口商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要求,申报进口时不需要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明文件,但原产地证明文件应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保存。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口商应当补充原原产地证书。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的要求进行申报。

4.本公告中的“原产地证书”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宣布。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文件电子提交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

(手稿来源:海关总署)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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