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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将于2018年4月23日生效。此次修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重点解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和暂缓审查的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联动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增加复检机制。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反《证券法》等法规被立案调查的,中国证监会将暂不受理或暂停对其出具的发行保荐、法律意见书等行政许可申请文件的审查。2013年,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如果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发行的相关文件中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
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修改意见。此次修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重点解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和暂缓审查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联动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具体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但案件尚未结案时,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或暂停对其出具的类似业务行政许可申请文件的审查。二是建立复检机制,暂停复检。暂停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审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恢复审查。
就“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证券服务机构而言,证监会发言人高丽表示:“实际上,一些证券服务机构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是为了减少个体执业对机构经营的影响。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主要解决事件发生后瑕疵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分配问题,而审计措施的暂时不受理和中止属于一种监督手段,重点解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问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两者在不同阶段处理的事项不同。”
高丽说,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并没有改变《合伙企业法》确立的处理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之间责任顺序的一般原则。调整后的暂不受理和暂缓审查的政策,根据责任区分原则,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了规定,同时增加了复检机制。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而被暂停的被审查项目,经审查后将恢复审查,以减少对非参与员工所承担项目的影响,这也符合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所包含的精神核心。
目前,通过市场竞争,证券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证券中介服务行业在资本市场的集约化趋势逐渐凸显,一些实力雄厚、服务质量高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保持了较高的市场份额。
高丽表示,加强监管并不影响证券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目标。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实现行业发展目标的保证,监管要求不能因为支持行业发展而降低。只有在严格监管下的发展才是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才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否则只会导致证券中介服务业“大而不强”。
标题:证监会修改中介机构业务违规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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