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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30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报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项目必须招标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大大缩小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令第3号),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自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和效率、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三号令实施中出现的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逐渐显现。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按照三号令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强制招标的范围,造成了规则的不一致,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了第3号令,形成了《项目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6月1日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正式实施。
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一是缩小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从资金使用性质来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界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占投资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从具体项目范围来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有权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的具体范围,必须按照必要性和严格限制的原则进行招标,并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与有关部门合作,形成了一个相关的具体范围的草案,这已大大减少了第3号令,将在正式实施前发布的项目必须加以照顾的规定,后提交国务院批准。
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招标限额将提高到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招标限额将提高到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限额将提高到100万元,比3号订单增加一倍..
第三,很明显,全国应该实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第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统一规则适用于全国,各地不得进一步调整。
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清理与《项目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使分权和分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更好地发挥招标投标竞争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标题:发改委发文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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