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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两项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冯志浩和“超级牛三”孟祥龙处以罚款,罚款总额超过1亿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消息,冯志浩利用其资金优势,虚假申报每日限价撤单,操纵金星(002439)、仙鹤环保(300137)等10只股票,非法获利1802.47万元。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的违法所得1802.47万元,并处以双倍罚款,罚款总额为5407.41万元。同一天晚上,中国证监会还以操纵AVIC三鑫(002163)股票价格为由,对另一名牛三孟祥龙处以4863万元罚款。

证监会对两牛散开出亿元罚单

附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志浩)

[2018]13号

当事人:冯志浩,男,1987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志浩操纵证券市场一案进行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当事人。冯志浩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答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现已发现,冯志浩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志浩控制“冯志浩”账户的使用

本案中,“冯志浩”的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数据、银证转账记录、冯志浩的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冯志浩的账户是他本人在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的,实际上是他本人控制和使用的。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冯志浩自有资金,账户流动资金来源于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收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冯志浩本人控制和管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委托交易记录、交易地址、交易数据、资金流向、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第二,冯志浩利用“冯志浩”账户操纵证券市场

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冯志浩利用自己的账户交易了“金星之星”等10只股票,通过三种方式共获利18,024,704.92元,即在当日交易中谎报每日限价后次日反向卖出,在开盘交易中谎报每日限价后次日反向卖出,大单收盘。具体交易如下:

(a)操纵“金星”

2015年4月21日13: 10: 16至13: 22: 03,“冯志浩”账户申报购买第一档300万股,每日限价为50.06元,与市场交易价格及前一时刻购买第一档申报价格相同。期间,购买量占市场购买量的51.84%,购买委托的最短停留时间为7.25秒。期间共售出617,246股,占市场成交额的34.87%。本期共收回2382754股,占申报购买金额的79.43%,占市场收回金额的56.16%。在此期间,股价保持在50.06元的每日限价。13时35分47分,冯志浩的账户宣布以每日50.06元的限价买入第一档50万股,与前一刻的市场交易价格持平,比前一刻买入第一档的申报价格高出0.01元。从13: 35: 47到13: 41: 45,50万股全部售出,平均成交价格为50.06元。当日共买入“金星之星”1117246股,成交价格均为50.06元的每日限价,成交金额为5592933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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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9: 33: 26至9: 55: 22,“冯志浩”账户以接近前一交易日的价格,在5次交易中售出了4月21日购买的全部1,117,246股股票。最后一笔交易的每日限价为55.07元,成交额为60477041.65元,利润为4133元。

(二)操纵“第一环保”相关情况

2015年6月18日11: 08: 50至11: 18: 48,“冯志浩”均报出以每日30.67元的限价在一档买入310万股,略高于或等于此前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此前的一档买入申报价格。在此期间,购买量占市场购买量的30.66%,购买委托的最短停留时间为13秒。在此期间,售出1041357股,占市场成交额的15.30%。交易价格为30.67元或接近30.67元的每日限价,交易金额为31,934,078.31元。本期共收回2058643股,占申报购买金额的66.41%,占市场收回金额的39.42%。在此期间,股价从30.63元上涨到3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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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9日9: 35: 14至9: 46: 15,“冯志浩”账户卖出6月18日买入的全部1,041,357股股票,价格接近前一交易日的价格,成交额为29,331,320.64元,亏损2,815,885.19元。

(3)操纵“天邦国际(300178,诊断单元)”的相关情况

2015年8月11日14: 22: 13至14: 44: 07,“冯志浩”账户在第一档以34.88元的每日限价买入388.88万股,与前一刻买入第一档的市场交易价格和申报价格相同。期间,购买量占市场购买量的32.56%,购买委托的最短停留时间为17.48秒。在此期间,售出666,590股,占市场成交额的2.86%。交易价格为34.88元,交易金额为23,250,659.20元。本期共收回3222210股,占申报购买金额的82.86%,占市场收回金额的42.60%。在此期间,股票价格保持在34.88元的每日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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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9: 33: 53至9: 42: 21,冯志浩的账户以低于上一交易日的价格卖出了8月11日买入的全部666,590股股票,交易金额为22,515,661.54元,损失894,812.28元。

(4)操纵“汉王科技(002362,诊断股份)”相关情况

2015年10月21日9: 15: 33至14: 04: 49,“冯志浩”账户以26.69元26倍的首日限价买入24,353,000股,与前一日市场交易价格相同。申报价格相同,占市场购买量的36.40%,购买委托的最短停留时间为10.99。期间共售出2749630股,占市场成交额的11.76%。本期共收回21,603,370股,占申报购买金额的96.65%,占市场收回金额的48.14%。在此期间,股价保持在26.69元的每日限价。从14: 46: 24到14: 59: 57,“冯志浩”账户在第一档以每日26.69元的限价买入了11份报告中的909.84万股,与前一时刻买入第一档的市场交易价格和申报价格相同。从14: 48: 54到15: 00: 18,共售出452,901股,平均成交价为26.69元。同一天,汉王科技的3202531股被买卖,成交价为26.69元,成交额为8547555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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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9: 32: 56至9: 38: 29,“冯志浩”账户以低于上一交易日的价格卖出702,531股,交易金额20,131,499.82元,利润1,244,169.77元。

(5)“中国宝安(000009,诊断单元)”操作相关信息

2015年10月23日11: 15: 48至13: 21: 02,“冯志浩”账户以略低于或等于首档每日限价的价格买入29份报告中的20,374,200股,该价格等于或略高于前一时刻买入首档的市场交易价格和申报价格。期间,购买量占市场购买量的32.59%,购买委托的最短停留时间为17.22秒。本期共卖出379.3155万股,占市场成交额的10.63%,成交额为5918.7384万元。本期共收回16,581,045股,占申报购买金额的81.38%,占市场收回金额的42.82%。在此期间,股价保持在或接近15.61元的每日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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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10月24日和25日周末休市),9: 30: 09至10: 13: 40,“冯志浩”账户以低于上一交易日的价格卖出3,793,155股,成交额61,126,946.40元,利润1,517元。

(六)操纵“中和股份”的相关信息

2015年8月7日9时16分10分至9时16分15分,“冯志浩”账户在电话竞价中以每日15.68元的限价买入800万股,较前一交易日14.25元的收盘价高出10.04%。在此期间,投标金额占市场投标金额的24.71%,高于市场委托价格的投标金额占27.38%。从9: 19: 44到9: 19: 51,冯志浩的账户取消了8期800万股的认购委托,认购委托最短停留时间为210.01秒。

2015年8月7日9: 34: 26至9: 34: 28,“冯志浩”账户在5次交易中卖出4902832股,前一次交易价格为15.68元(即每日限价),所有交易价格均为15.68元。营业额为人民币76,876,405.76元,利润为人民币6,493,948.07元。

(7)操纵“紫光股份(000938,诊断股份)”的相关信息

2015年11月6日9: 17: 09至9: 17: 21,“冯志浩”账户以每日121.73元的限价买入27.03万股,较前一交易日14.25元的收盘价高出10.00%。在此期间,投标金额占市场投标金额的21.03%,高于市场委托价格的投标金额占22.84%。9时19分54分至9时19分54分,“冯志浩”账户取消了27.03万股全部三期认购委托,认购委托最短停留时间为153.44秒。

2015年11月6日9: 42: 50至11: 24: 05,“冯志浩”账户共分66笔交易,申报卖出765,164股,低于前期市场交易价格。除了50,000股的销售佣金,订单在10: 54: 06被撤回,剩余的65股销售佣金总计715,164股,平均交易价格从1111。

(8)操纵“银江股份(300020,诊断股份)”的相关信息

2015年2月27日13: 48: 04至14: 58: 07,“冯志浩”账户5次申报,以每日38.96元的限价买入2,046,100股,略高于或等于前期市场交易价格和第一档买入申报价格。其中,13: 48: 04和13: 48: 12委托购买100万股的两份申报单全部售出,平均成交价格分别为38.89元和38.96元;14时15分14秒,50万股的申购申报单被部分卖出,卖出12948股,平均成交价格为38.96元,剩余487052股未卖出。在14: 55: 46和14: 58: 07,总计546,100股的两份购买声明未售出。截止2月27日收盘时,冯志浩的账户以38.96元的每日限价申报购买1033152股,占收盘时以38.96元的每日限价申报购买的订单总数的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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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日9: 30: 00至10: 48: 03,“冯志浩”账户在22份报告中卖出了2月27日买入的1012948股,平均卖出价格为39.134元至40.98元,成交额为40827948.73元

(9)“接触与互动(002280,诊断单元)”操作相关信息

2015年9月7日14: 59: 28和14: 59: 29,“冯志浩”账户以每日24.37元的限价买入200万股,略高于前期市场交易价格,与第一档买入申报价格相同。其中,14: 59: 28委托购买申报100万股部分售出,售出74299股,成交价格24.37元,成交金额1810666.63元。其余925,701股未宣布购买;在14: 59: 29,1,000,000股的购买声明没有被出售。截至9月7日收盘,在“冯志浩”账户中,有1,925,701股以每日24.37元的限价申报未售,占收盘时市场上以每日24.37元的限价申报未售订单总数的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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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从9: 30: 01到9: 44: 25,“冯志浩”账户卖出了7.4299万股9月7日买入的三份报告,平均售价在24.26元到24.48元之间,成交额为1807137.79元,亏损16199元

(10)关于“指南(300001,诊断单元)”操作的相关信息

2015年9月22日14时56分49分至14时57分05分,“冯志浩”报出在11笔交易中以每日17.34元的限价买入10,406,800股,略高于或等于此前的市场交易价格和首档买入申报价格。其中,14: 56: 49委托购买200万股股票的两份申报单全部售出,平均成交价格分别为17.31元和17.34元;14: 56: 50,100万股的首次申购申报部分售出,39850股以17.34元的成交价格售出,其余96.015万股未售出;从14: 56: 50到14: 57: 05委托的7,406,800股的8份购买声明未售出。截至9月22日收盘,“冯志浩”账户申报836.695万股未按日限价17.34元卖出,占申报日限价17.34元买入且未在收盘时卖出的订单总数的91.16%;共售出2039850股,平均成交价为17.31元至17.34元,成交额为3534026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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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3日9时44分21分至10时20分13分,“冯志浩”账户卖出13份报告中9月22日买入的2039850股,平均卖出价格为17.50元至18.31元,交易金额为36731779.5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数据、冯志浩的“账户交易数据”、查询记录、冯志浩提交的“情况陈述”等证明。,这足以被认可。

听证会期间,冯志浩指出,首先,冯志浩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首先,“金星之星”、“仙鹤环保”、“天邦国际”、“汉王科技”、“中国宝安”等五只股票在第二天谎报跌停板价格,是由于排队交易时大沽盘或市场向下调整造成的心理恐慌。第二,对于“中和股份”和“紫光股份”在每日涨停时虚报开盘价后的倒卖,前期判断个股或市场是好的,但开盘价后市场解释偏离个人解释,继续弱于个人判断。最后,关于“银江股份”、“接触互动”和“特瑞德”在收盘后第二天的反向抛售,为了封闭每日限额,为了充分利用账户资金,在尾盘选择了同行业每日限额较强的股票。综上所述,我所有的委托交易都是基于我自己的判断,都是跟随市场趋势的正常交易,在交易所允许的范围内走弱走强,没有主观操纵的意图。二是非法所得的计算应扣除紫光股份的部分利润。2015年11月6日10:32-11:24卖出65万股“紫光股份”,距离开盘价还有很长时间,没有影响开盘价的主观意图。要求从非法收入的计算中扣除这一部分。第三,减轻处罚。这是第一次犯罪,专业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自从冯志浩开了这个账户,他就用自己的单个账户操纵自己。与同类案件相比,情节较轻,他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制止非法操纵。主动宣传并告诉你周围的朋友和亲戚不要有同样的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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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冯志浩的论点,我认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冯志浩利用自己的证券账户,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了“金星之星”等10只股票的交易,即日内交易中的日限申报、开盘价日限反向卖出、大单收盘后的日限反向卖出。客观数据显示,尾盘单只股票的回笼量和每日跌停板的未售量均高于同期水平。影响金星等10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具有欺诈性,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第二,关于非法收入的计算。2015年11月6日9时17分,“冯志浩”账户报告连续三次购买“紫光股份”,均于9时19分注销。从9: 42: 50到11: 24: 05: 66份报告卖出了765,164股,进行了65次交易,总计715,164股。上述卖出申报行为是影响股价后的一个连续过程。因此,冯志浩关于非法收入计算的主张不会被采纳。第三,关于惩罚的幅度。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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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3条,我将决定没收冯志浩的违法所得18,024,704.92元,并处罚款36,049,409.84元。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金融汇款专用账户),汇入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载明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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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孟祥龙)行政处罚决定

[2018]12号

当事人:孟祥龙,男,1968年7月出生,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立案调查并审理了孟祥龙操纵“圣三鑫”案,向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并应当事人孟祥龙的请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孟祥龙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现已发现,孟祥龙有以下非法事实:

2015年3月3日,孟祥龙以上海洪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堡资产)的名义与韩谋元签订大宗贸易协议。3月5日和3月10日,杨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以6.94元的平均成交价格,受让“*圣三鑫”3600万股。2015年3月6日至3月12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李·”和“·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圣三信”价格。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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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9: 14: 54,账户组委托买入100万股“圣三鑫”股票,价格为人民币7.92元,申报价格比上一交易日收盘价高5.04%。9时24分47分,账户组报告以7.77元的价格卖出100万股“圣三鑫”,其中59.7万股在开盘期间售出,平均售价为7.77元,占同期市场销量的36.98%。开盘后,其余40.3万股陆续售出,平均售价为7.77元。当日开盘价为7.77元,比上一交易日收盘价高出3.05%。9: 31: 43至14: 56: 46,账户组卖出655万股“*st三鑫”,平均成交价为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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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14: 59: 54,账户组申报以7.78元的价格买入100万股“圣三鑫”,实际成交709,866股,占同期市场买入量的100%,比账户组申报前的交易价格高出4.15%。“圣三鑫”当日收盘价为7.78元,比上一交易日收盘价高3.18%。3月9日,该账户组以平均每股7.63元的价格卖出了866.63万股“圣三鑫”。

3月10日14: 57: 18至14: 57: 47,账户组报出以7.76元、7.87元、7.79元、7.87元的价格卖出50万股“*圣三信”,但未成交,报出价格比申报前的交易价格高出1.97%。14时59分53分,账户组申报以7.93元的价格购买100万股“圣三鑫”,申报价格比申报前的交易价格高出4.2%。交易全部完成,平均成交价为7.7元。15: 00,账户组申报以7.9元的价格购买30万股“圣三鑫”,申报价格比申报前的交易价格高出3.81%。交易全部完成,平均成交价为7.7元。当天的收盘价为7.7元,比前一天的收盘价高出1.99%。3月11日,该账户组卖出了500.9万股“圣三鑫”,平均售价为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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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14: 59: 54,账户组申报以7.67元的价格买入77万股“圣三鑫”,申报价格比收盘前的交易价格高出1.59%,实际交易量为75.15万股,平均交易价格为7.67元,占同期市场购买量的100%。当日收盘价为7.67元,比收盘前的成交价高出1.59%。3月12日,该账户组以平均每股7.46元的价格卖出了670.15万股“圣三鑫”。

综上所述,在操纵期内,通过孟祥龙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在开盘价和收盘价阶段申报了受买入影响的“*st三鑫”的价格,并在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共卖出27,926,800股,总非法利润为16,212,888.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的交易流程、银行账户信息、计算机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汇兑计算数据及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等证明。

孟祥龙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庭审中,孟祥龙提出以下观点:一是非法收入的计算应以操纵行为的发生为基础,即以2015年3月6日为起点,操纵行为发生前以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为基础错误计算“行政处罚预告”。第二,当事人的操纵行为明显轻微,违法所得被处以三倍以上的罚款。请求缩小处罚范围。

经审查,我认为孟祥龙的辩护意见如下:第一,2015年3月6日,我将其认定为孟祥龙开始实施拉高行为的时间,本案涉及的大宗交易价格在收盘价的基础上有所折扣。在孟祥龙以这个价格获得相应的证券后,它操纵了市场,并在短时间内出售了大宗交易中获得的证券。其操纵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收入的成本是以大宗交易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因此我将根据大宗交易的特点计算实际成本。其次,关于处罚范围,我将部分采纳双方关于处罚范围的观点,并相应调整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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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3条,我将决定没收孟祥龙非法所得16,212,888.46元,并处罚款32,425,776.92元。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金融专用汇款账户),存入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当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名称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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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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