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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由嘉澳环保(603822)出具的《上交所韩[2017]0101号《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桐乡顺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监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函,发现嘉澳环保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11月27日上市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桐乡顺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投资”)参与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82,595,000.00元,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的44.65%。同一天,顺昌投资通过交易系统出售了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交额为99,493,267.60元,利润为16,898,267.60元。顺昌投资持有公司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20%,减持10%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公告后两天内不得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然而,顺昌投资未能履行其披露义务,并在减持10%时停止出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此外,还发现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3月23日宣布顺昌投资已将超额还原收入9,329,054.8元和3,784,262.74元上缴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出,顺昌投资持有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20%,未及时披露减持情况,每减持10%就停止出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和第11.8.22条的规定。鉴于顺昌的非法投资减少,可以主动及时上缴减少的收入,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该决定函,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况,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制定了以下监管措施:关注嘉奥环保控股股东顺昌投资。
标题:因违规减持 嘉澳环保控股股东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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