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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抗癌药行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首先,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抗癌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的税率按照简单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单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自2018年5月1日起,进口抗癌药的进口增值税将下调3%。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物的销售。没有单独核算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单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物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和原料。抗癌药物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物的范围应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确定。

附件:抗癌药物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标题: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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