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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近日公布,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条例》提出,运营单位应当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并及时整改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潜在风险;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有权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扰民。

交通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对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数据地图:地铁。中国新闻社记者翟羽佳报道,《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条例》强调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防范体系,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及时整改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潜在风险,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管理监督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非经营性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交通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对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根据《条例》,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查评估、维护、改造和技术管理制度,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评估,及时维护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监管所有运营流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并具有运营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控、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实现运营单位与各级交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运营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交通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对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条例》还规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运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扰民;逾期不改正的,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还要求高架线桥梁下空室的使用不得危及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并保留高架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测试和维护的条件。地面和高架沿线的建(构)筑物或植物不得妨碍交通?希望,不得侵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界限。沿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可能会阻碍交通?查看或侵入线路间隙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且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标题:交通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对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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