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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2019年10月30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加强散煤污染控制,有效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决定。

1.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居民负担得起”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快生产(煤炭企业除外)、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和清洁型煤。“煤改电、煤改气”(以下简称“双替代”),在2019年11月15日前,平原地区(不含华县),在2020年供暖季节之前,华县将完成“双替代”。

2.2019年11月15日前,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将已完成集中供热和“双置换”的区域划定为“无煤区”,并根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扩大“无煤区”范围。

3.在2019年11月15日之前,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散煤将被清理,散煤和洁净型煤将在“禁煤区”内清理(煤炭企业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煤炭禁区”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或者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煤炭企业除外)。

在“禁煤区”以外,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煤炭企业除外)。在没有集中供热或没有实现“双替代”的地区,应在村民生活中使用清洁型煤,并保留清洁型煤配送点。禁止使用散煤。

四、严禁在“禁煤区”内为散煤作业者和洁净型煤作业者提供场所或运输、储存等条件。

五、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散煤和清洁型煤的行为。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本决定按照《散煤污染治理决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六、市、县(市)区政府要为“双替代”和清洁型煤替代提供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对于贫困家庭和其他贫困群体来说,有必要提交一份固定卡,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做饭和取暖。

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安全使用“双替代”设备的宣传和培训,并督促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

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电力、燃气短缺的情况下,保障村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做饭、取暖等。

七、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散煤污染治理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民现有的自用散煤、洁净煤、炉灶进行回收利用。违反规定使用散煤的,对洁净煤村(居)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与“双替代”相关的政策性奖励资金。

九、本决定所称煤炭企业是指以煤为原料的电力、集中供热和煤炭企业。

“散煤”是指燃煤发电、集中供热和原煤企业燃烧的散煤,包括生活用煤、农业用煤、商业和公共机构用煤、工业小锅炉和小窑用煤等。

洁净型煤是指符合《商品煤民用型煤一号标准》(GB34170-2017)要求的民用型煤。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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