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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记者12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管理规定》(发改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件)。 作为《项目必须招标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以下简称第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大大缩小,市场主体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843号文件坚持招标要到位,管理要管好,确实有必要,严格限制。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规定的必须招标的12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减少为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和城市建设等5类,对市场主体特别放宽,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商品房项目、科教文卫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生态环保项目;二是删除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底部条款,避免在实施中任意扩大这一范围;第三,与原来的第3号命令相比,保留的五类项目,特别是水利工程和城市建设项目,也大大减少。
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和843号文件的实施工作,继续深化招投标领域的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标题:发改委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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