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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了一项关于税务机构改革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要求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启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以新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以下是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根据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新的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各级新设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首先,在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将启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将停止使用。为相关证书、文档和表格启用新名称、本地轨道、单词轨道和数字。

二是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继承,未尽事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处理,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书和签订的各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和证件的效力保持不变。

三、原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的税收征收、行政许可、税收减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法规颁布实施前,暂按原法规执行。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办税服务大厅、网上办税系统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厅”、“一网通厅”、“主税附加费一次”。12366税务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和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的“一键式咨询”。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规定向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数据的,只需提供一套相同的数据;根据规定,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税票样式和发票监管章将被激活。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上市前税收票证和各省原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将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关挂牌,启用新税务检查证。原省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5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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