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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昨天对备受瞩目的罗湖公安分局前局长安惠君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因受贿罪判处安惠君15年徒刑,没收了财产人民币60万元。 安惠你收受贿金,没收,缴纳国库。 根据法院审理,1995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间,安惠君利用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担任局长职务的航班,利用下属岗位调动和职务晋升、工程招标和办公用车购买等方法
法院认为,安惠君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巨额金钱,构成受贿罪。 安惠你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国家职工公务行为的廉洁制度,损害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要依法严惩。
但鉴于安惠君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所有赃款,故法院一审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安惠君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吴欣、李汝健)
标题:【国内热闻】原深圳罗湖女公安局长安惠君受贿200多万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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