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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的“土下座副市长案”自曝光以来一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昨天,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土下座副市长”李信被送到审判席2天后的5月25日,“土下座副市长”李信的通报者李玉春被山东临邑县法院裁定“犯了隐瞒罪”、“情节严重”,判处徒刑5年 李玉春的律师认为这个判决是“量刑畸形重”,法院没有认定李玉春的通报事实。 李玉春表示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跪下解决照片,涉嫌谋杀案举报人窝藏了案犯

【国内热闻】“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犯有窝藏罪”获刑五年

昨天下午,记者认为“土下座副市长事件”举报人李玉春因涉嫌“藏匿罪”而获得一审结果: 5月25日,山东临邑法院认定李玉春“窝藏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犯有藏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玉春涉嫌“隐身罪”事件的原因很多,杂本报揭露了李信系列的《土下座照片》。 其中有李信在李玉春弟弟李登峰面前跪下拍摄的。 之后,李信及其亲信多次致电李玉春、李登峰,要求他们“提交照片胶卷”。 之后,李家多次接到恐吓电话,遭到不明枪击。 2003年10月下旬,麻烦的李登峰同意与对方见面,就照片问题的处理进行了咨询。 但是到了约定的地方后,五个陌生人来挑衅,包围了它。 李登峰战役中其中一人受伤,后来经抢救无效。 2003年12月8日,李登峰因“故意杀人”罪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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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8日,德克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登峰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向遗属赔偿8万余元。 李登峰不服,提出上诉的今年2月,当地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李登峰事件”中尚未获得终审结果,罪名尚未正式认定的2005年1月5日,李玉春因涉嫌“捉迷藏”被送到山东临邑县法院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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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春事件”的一审结果于5月25日下午由临邑县法院宣判。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本院认为,李玉春被告知道李登峰被告实施了持刀刺伤他人的行为,提供藏身之处、财产,帮助逃亡,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隐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很明显,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玉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被验证的与事实不符,没有得到支持。 被告人李玉春窝藏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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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李玉春“犯了藏身罪”,因此判处5年徒刑。

公诉书没有提到“情节严重”的律师判断“量刑很重”。

判决书中,临邑县法院认定李玉春犯罪“情节严重”,判处5年量刑。 因为昨天是星期六,记者无法与临邑县法院方面取得联系,无法知道法院判决时的具体考虑事项,但在一审中采访了担任李玉春辩护人的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学孔。 他认为法院的这项判决“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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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刚和李玉春见面的71名律师对记者说:“李玉春听到判决结果,心情很不好。 一审开庭审理后,临邑县检察院曾经进行过两次补充搜查,但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临邑县法院也没有进行重新开庭审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在无法排除无罪证据和无罪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直接定罪。 ”。

【国内热闻】“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犯有窝藏罪”获刑五年

李玉春为什么被再审了? 71名律师认为,即使被告人李玉春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量刑在5年内也明显属于量刑畸形重。 “隐匿罪情节是否严重的关键在于隐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起诉活动的阻碍”李玉春弟弟李登峰于2003年10月21日事件离开临邑仅10多天就于11月3日被捕。 李玉春虽然有捉迷藏行为,但其行为仅限于侵犯和阻碍司法机关刑事起诉活动,较轻,情节不严重,因此5年徒刑明显较重。 ”。

【国内热闻】“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犯有窝藏罪”获刑五年

出乎意料的是,记者今年1月调查了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文件,公诉书上没有提到李玉春捉迷藏的情节严重,临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认定“情节严重”。

三个事件是否相关的重要疑问还不清楚

李玉春事件中一审判决的5月25日,“跪下副市长”李信刚被送上法庭。 据旁听审判的唯一媒体新华社报道,审判中频繁提到“李玉春”的名字,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公开认定李玉春在侦查李信事件中所起的作用。

那么“李玉春案”和“李信案”有一体关系吗? 李玉春犯了“窝藏弟弟”的罪,而弟弟李登峰“故意杀人”的事件又发生在“碰巧”李信党羽见面处理“照片和底片问题”的时间和地点。 李登峰于2003年11月被捕,2004年4月公审,在此期间李信还处于该地位的李信被“双规”后,李登峰和辩护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此案是否与李信有关,但一直没有答复。 在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中,也没有涉及这个重要疑问的陈述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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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记者发表“土下座副市长事件”通报者弟弟成为死缓”的报道后,马上引起了很多关注。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从专业角度来看,《李信案》、《李玉春案》、《李登峰案》是相关事件,三个事件中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整理其中的疑点是非常必要的,由此事件的结果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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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目的没有认定被谴责的通报方案

李玉春在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李信“双规”期间的一年多里,多次向包括国家司法部门和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通报李信。 但是,由于她和李信有一段时间的“暧昧关系”,她的通报目的也受到了很多谴责。

但是,无论如何,举报贪官都可以视为“立功”,为什么临邑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这种情况?

771学孔律师告诉记者,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法院认定后,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在辩护中也多次提到李玉春的通报情节,但根据判决结果法院没有认定它。” 律师分析说,李玉春举报李信的事件可能是在她因“藏身罪”被捕之前发生的,但不是在搜查中发生的,所以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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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查过李玉春的文件。 她自己也告诉了我很多次。 她去年6月被捕后,山东省检察院来到德克萨斯了解李信的犯罪情况,最多审查了10天。 5月23日,李信因涉嫌受贿被审判时,山东省检察院也多次发行李玉春的相关证词。 从这些情况来看,她通报李信的过程一直没有停止,她在李信事件搜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谁也替代不了的。 一审法院不承认李玉春举报李信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不承认对被告人李玉春有利的情节和事实的,对李玉春判处徒刑五年是极不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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