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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担保公司和信用增级公司也必须有营业执照

记者张琼斯编辑

多部门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管理。“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进行全面调查,严格实行许可管理。”最近发布的《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要严格监管。

记者昨天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委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发布了《补充规定》。

据了解,此举旨在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全覆盖。《补充规定》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房产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实际分类处置推进许可证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无证机构的存量业务。

融资担保业务机构 将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根据《补充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担保公司(中心)应纳入融资性担保监管范围。具体而言,《补充规范》发布后继续开展住房产权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业务机构 将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对于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期限的过渡性安排,达到标准的期限不迟于2020年底。

《补充规定》发布后新设立的开展住房产权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作过渡性安排。

对于开展债券发行担保和担保业务的信用增级公司,《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债券市场管理部门应进行整体管理,同时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者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现有库存业务应当妥善结算;如需开展相关业务,应按照本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并妥善解决现有业务。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标题:融资担保业务机构 将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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