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的人一路顺风,而失信的人则处处受限 ——市发改委就学习贯彻《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答记者问 边肖:匿名发布时间:2020-05-26 15:07来源: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围绕《条例》的研究和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日前,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学习贯彻《条例》对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意义?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部署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力建设任务,开创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型的新境界。2018年,我省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于去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上海之后的第二次省级社会信用综合整治。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学分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全面铺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习的一项重要举措。规范社会信用记录、收集、收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有利于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失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罚有据可查,促进地方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对深化“分销服务”改革,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条例》的主要框架是什么?哪些关键问题将得到解决?
《条例》共分九章七十条,规定了总则、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等内容。
《条例》规定了共同激励信守承诺和共同惩罚失信行为,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同时,建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收集、汇总、报送和查询制度。此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群众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其他企业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处罚机制。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履行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使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能够适应违反承诺的有害后果。
3.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什么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状态。
4.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和披露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告、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公开。不可信信息的最长披露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5.如何确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标准?如何产生共同鼓励守信和共同惩罚失信的对象?
值得信赖的联合激励和不值得信赖的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征求公众意见后,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家对失信共同激励和共同惩罚的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国家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县级以上组织和群众团体确定共同激励信守承诺和共同惩戒失信行为的对象。
6.信用主体的哪些信息是不可信信息?什么行为是严重的不诚实行为?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为不诚实信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支付、奖励和赔偿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犯罪信息;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拒绝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信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诚实信息。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严重违反教育科研诚信的;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拒绝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诽谤、破坏他人名誉和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主体违反公共信用承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骗取行政许可、奖励、支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7.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列入可信赖的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当采取哪些激励措施?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了哪些惩戒措施?
对于值得信赖的主体,激励措施包括:以行政许可为主,简化程序;优先考虑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增加信用点数,提高信用等级;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为公共服务提供支持和便利;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优先考虑评价建议;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如下:(1)行政许可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财政援助;限制享受便利措施;信用降低和信用评级降低;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与政府组织以表彰奖励;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纪律措施。
除上述惩戒措施外,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还应进行以下惩戒:限制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执行市场和行业禁令或退出措施;限制参与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相关金融业务的发展;限制相关资格;限制获得相关公共服务或政策资助;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纪律措施。
8.如何保护信用主体信息使用的合法权益?
省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问责、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9.如何规范信贷行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用服务业的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审慎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信贷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贷产品,拓展信贷申请服务,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10.政府部门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执法、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等行政工作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用于创建精神文明、评价优先、选择陶模式、创建行业诚信等活动。
11.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群众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主体违反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用主体违反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入的,由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信守承诺的人一路顺风,而失信的人则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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