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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加快发展社会医疗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城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卫[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收费票据。其中,北京以外的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

二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办理医疗票据申请手续。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医疗票据时,应先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代收(购)财政票据凭证》,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详细说明医疗费用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份证书的机构证明及复印件,或者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及复印件。

(二)卫生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财政部门根据财综[2012]73号文件,审核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符合医疗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申请《金融票据领(购)证》,开具医疗票据;对不符合医疗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向申请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的规定,使用医疗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财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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