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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审批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水务)厅(局)、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发布管理服务”改革,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将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后监督,将发布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经与水利部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
(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小于70米,不涉及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现任委委托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后及时报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中央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如中央预算内投资、总投资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符合已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经本委员会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的,转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批后及时报本委员会备案。
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或70米以上的大坝、大规模引水、大江大河(大湖)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等涉及跨境河流的重大工程、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需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工程外,其他工程一律就地审批。
第二,加强监管和服务并举
(1)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与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开发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指导的编制,加快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和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优势和职能以及投资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通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机抽样、现场核查、事后处罚和责任追究,加强项目审批和事后协同监管。
(3)对于下放给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事项,我委将根据职责加强对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流程服务,指导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的真实性审核,合理把握项目审批和建设的规模、节奏和时机,严格控制新的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职能部门将统筹推进改革,加强横向衔接,合理确定项目审批管理水平。
三、落实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的主要责任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投资,完善制度措施,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行业技术审查,严格审核把关,有效抓管理,不得分散。坚持安全第一,从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高度,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做好水利基础设施的惠民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过渡和水利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二)项目规划基础不足、建设条件突出、移民占用土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建设需求不足、建设成本高、资金未落实、地方政府债务大幅增加、重大约束和潜在风险大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3)对于下放后地方政府批准的符合中央投资补助政策的部分项目,我委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的要求进行优先安排,按照现行投资补助标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必要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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