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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9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排污服务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将下放给地方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后监督,将排放和管理结合起来,优化服务。

授权审批的范围包括:1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水利开发建设规划中,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小于70米的大型水库项目,不涉及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 由现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后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即中央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总投资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符合已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并经有关方面同意,由现NDRC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不委托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批后及时报NDRC备案。

发改委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

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或70米以上的大坝、大规模引水、大江大河(大湖)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等涉及跨境河流的重大工程、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需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工程外,其他工程一律就地审批。

NDRC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将与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开发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指导的编制,加快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对于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事项,NDRC及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流程服务,引导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实施资金真实性审核,合理把握项目审批和建设的规模、节奏和时机,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相关职能部门将统筹推进改革,加强横向衔接,合理确定项目审批管理水平。

《NDRC通知》还指出,对于项目规划基础不足、建设条件突出、移民占用土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建设需求不足、建设成本高、资金未落实、地方政府债务大幅增加、存在重大约束和潜在风险的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标题:发改委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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