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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王江在济南报道
为遏制企业长期融资和过度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银监会于6月1日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同一企业授信时,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和交叉验证企业的业务和财务信息。法人债权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与成员银行签订联合授信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剑指的是长期融资企业
今年以来,债务风险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5月初,杜南集团面临450亿元人民币的债务危机。此后,神武环保(300156)和云升环保(300090)等许多上市公司相继出现债务违约。
业内人士指出,债务违约事件的频繁爆发反映出一些大中型企业负债规模大、杠杆率高、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于债权人人数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面广的大中型企业。
本办法根据银行业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确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对融资余额超过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融资余额总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于融资余额在三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融资余额总额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根据《办法》要求,各银监局辖区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少于5家。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银监会备案。
中国银行(601988,诊断)协会法律总监兼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监管部门发布《办法》的目的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银行对企业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第二,银行与客户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竞争;第三,银企信息严重不对称,风险较大;第四,个别银行存在过度信贷和依赖担保的问题;第五,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第六,信贷违规事件大幅增加。”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根据《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信贷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到所有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非法企业将受到联合处罚
根据《办法》,联合信贷委员会的职能包括:联合收集、汇总和交叉验证业务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共同探索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来源,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总结和梳理企业之间的关系,识别隐藏的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
共同评估企业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计算企业能够承受的最大负债水平,建立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与企业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并签订相关协议。其中,联合授信额度包括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企业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此外,联合信贷委员会的职能还包括:共同监测企业业绩,当发现企业存在不当行为或风险信号时,共同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风险预警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就联合授信机制的运行机制而言,《办法》主要涉及三点:一是通过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第二是监督联合信贷额度的使用;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在组织安排方面,联合信贷机制主要受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同和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协议的规范。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联合处罚和监督管理规定。对于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信贷委员会可根据成员银行的协议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和惩戒措施;对拒不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筹集资金、逃避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牵头行可组织成员银行采取一致行动,根据银企协议对其进行联合处罚。情节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为不可信任企业,并推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实现跨行业联合处罚。
关于《办法》的执行情况,银监会还表示,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我们应该主动查阅报告。银监会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步有序推进和落实联合授信机制。
标题:银保监会推联合授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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