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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墉)山东省政府网站2日发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入、停车位使用费及其他收入资金由全体业主分享,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管理办法》规定,如因政府指导价变动而需要在前期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做出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在前期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披露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并取得专有面积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的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导致配套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环境达不到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
经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前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款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普通住宅交付后放置超过六个月的,前期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用予以减免;办理空购房手续和具体核减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60%。其他物业交付使用后超过六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管理办法》规定,普通居住建筑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普通居住建筑前期物业的车位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没有机动车的停车位免交停车服务费。
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可收取停车费。普通住宅物业在前期收取车位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停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停车位,或者长期占用业主自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停车位使用费;机动车临时停车可以按小时收费,但停车不足两小时的应当免费。
标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新规下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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