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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山西省煤炭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九项措施”,继续把重点放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上。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突出“管理、设备、质量”三个重点,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消除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百万吨煤矿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

山西省煤炭厅9条举措“紧盯”安全生产

实施全面的安全抵押制度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我省将建立健全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小组、以区队长和班组长为首的现场管理小组,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真正建立起“各级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实现有效运行。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全员安全抵押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压缩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加强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工人入井前必须经过培训。

山西省煤炭厅9条举措“紧盯”安全生产

针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我省将积极采取工程、技术、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运用人防、技防、人防等综合治理措施,彻底治理灾害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在瓦斯治理方面,应建立“可靠通风、达标排放、有效监控、妥善管理”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瓦斯综合治理。

在水害防治方面,应严格执行分区管理的各项措施,将水害防治分区管理作为煤矿恢复生产和重建验收的前提条件,未实现分区管理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和重建。煤矿不得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作业;在“慢矿区”,除勘探或处理项目外,不允许进行任何作业。

实施煤矿分类监管

我省将开展煤矿分类监管。各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保证责任制,指定五家省级煤炭集团公司的每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组整合煤矿的监督管理,查找灾害隐患,加强灾害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全面实施煤矿分类监管,根据煤矿的灾害程度、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建设状况等进行分类。对安全管理水平高、灾害程度轻的煤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水平低、灾害程度重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停产、停建的煤矿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的安全监管。

山西省煤炭厅9条举措“紧盯”安全生产

按照“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严格处罚”的工作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处罚、挂牌监管,重点打击和纠正煤矿上层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出问题,整顿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整顿被责令停产建设的煤矿和长期停产建设的“僵尸”煤矿。

煤矿企业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大力实施标杆创建和标杆推广。同时,对不符合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符合标准的煤矿按一定比例进行动态抽查。对于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降级降级和取消取消将促进煤矿持续动态合规。

专注于减少人员和提高效率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煤矿减人增效工作方案》,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推进“机械化替代和自动化减量化”,继续扎实推进“一优三减”(优化体制、降低水平、降头降人),有条件地积极推进“无人开采”和“无人值守”技术。

实施“两轮驱动”,打开地下出口减少人员,打开地面出口减少人员,减少工作人员数量提高效率,实现减少人员和提高效率并重,确保2018年减少人员和提高效率的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2016年底的单井数量,到2018年底,1000人(含900人以上)的单井数量控制在800口以下,到2017年底,900人(含700人)以下的单井数量减少7%。严格执行“减少生产不减少人数”的约束机制。对没有达到减人目标的煤矿,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必须降低生产能力。(王龙飞)

山西省煤炭厅9条举措“紧盯”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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