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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发出通知,明确在解决钢铁和煤炭行业国有资产处置能力过剩过程中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

通知全文如下

1.根据国发[2016]6号和国发[2016]7号文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清产核资企业)在实施已通过省人民政府和国资委(SASAC)验收的清产核资项目过程中,因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处置方式造成的各种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其他开展钢铁、煤炭减容工作的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二、对有能力的企业应及时确认和处理在去能力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目一致。

(一)亏损企业继续经营的,资产损失按当期损益处理。

(二)因企业重组、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导致企业重组发生的资产损失。,须报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然后依次核销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关停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应当及时清算,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确保被监管企业能够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

4.如果亏损企业的资产损失对当前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考虑。

5.被撤销资质的企业对资产损失的处理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资产核实职责的机构和部门提出申请。

六、以资代劳的企业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事业单位及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通知下发前,企业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的脱产工作中涉及的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推进钢铁、煤炭行业解决产能过剩的有关要求,实施省人民政府和SASAC组织验收的产能项目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标题:钢煤去产能国资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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