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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官[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对非住宅天然气价格的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比例返还及2010年底前“中亚天然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海关[2011]39号)和财政部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6.64元/吉焦,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0.94元/立方米。
2.2017年7月至9月,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7.49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0.97元/m3。
三、本票据发行前已办理退款手续的,允许按本票据的规定进行调整。
我特此通知你。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三部门印发通知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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