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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最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颁布。根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的规定,《办法》规定,上海市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由上海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实施。
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应符合4项标准:
(一)它反映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对正确认识中国各民族和各地区的生活发展变化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3)植根于上海本土文化土壤,与上海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4)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广泛的影响,并且仍然以一种活的形式存在于社区之中。
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或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和继承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市级代表性项目;
(二)在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发挥核心作用,长期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
在保护工作方面,《办法》规定,上海市市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提出建议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社会团体应当编制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在3个月内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可以根据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分布范围和生活条件以及保护工作的需要,为部分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护和继承市级代表性项目,要落实保护和继承责任,年度保护和继承任务指标要量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与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传承协议。对于市级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与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 >如需了解更多政策,请访问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是《办法》全文。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强对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所列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管理和相关保护。
二.识别
第四条市级代表性项目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由上海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实施。
认为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评审、评议、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它反映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对正确认识中国各民族和各地区的生活发展变化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3)植根于上海本土文化土壤,与上海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4)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广泛的影响,并且仍然以一种活的形式存在于社区之中。
第六条市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应充分尊重相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意愿。
第七条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保护计划;
(三)保护单位;
(四)项目音像资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第八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个人意味着继承人是一个单一的自然人。
群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组成的自然人的组合。小组成员掌握市政代表项目的重要环节、程序或部分,相互之间不可或缺,共同工作,共同继承市政代表项目。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和继承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市级代表性项目;
(二)在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发挥核心作用,长期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不得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
(二)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推荐人的技术特点和成果、教学情况;
(三)推荐人持有市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材料和材料;
(四)反映推荐人技术特点和教与学情况的视听资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如被推荐为团体,还应提交团体成员名单、成员技术特征等材料。
第十一条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时,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中选择,组织专家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推荐。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选择代表性传承人,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得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本市市级机构和国有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愿意担任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并具备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因保护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建议。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可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推荐。
第十三条经市文联局登记注册的市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社会团体”)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愿意作为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或单位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批准后,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建议。
市级社会团体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或单位、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可向市文化影视局推荐。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文化电影电视局提出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
个人或者团体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可以向有关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级机构、市级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申请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代表性项目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五人。
第十七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应当召开专家评审组会议,对市级代表性项目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人选进行初步评审。
专家评审组在评审推荐材料和听取现场陈述的基础上,通过个人投票产生市级代表性项目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初步名单。进入初选名单的项目和传承人应当经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专家评审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八条专家审评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加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市级社会团体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专家论证或参与推荐材料的制作;
(二)与被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相关群体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应当对市级代表性项目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推荐名单和基本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市级代表性项目颁发标志,向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颁发证书。
三.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推荐的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机构、市级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应当编制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在3个月内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可以根据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分布范围和生活条件以及保护工作的需要,为部分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从愿意承担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并具备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和场地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确定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相对完整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资料,并经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或传承人认可;
(三)有实施项目保护规划的意愿和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推荐保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三)保护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
(四)自愿承担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并同意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使用市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材料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推荐保护单位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社会团体在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时提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交材料。
保护单位经过审查、审议、公示、审批程序后,由市文化影视局认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保护单位应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社会团体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位于本市行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区、市级机构、市级国有企业、市级社会团体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认定为保护单位;一个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几个区或市级机构推荐,市级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几个保护单位。
第二十八条保护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义务,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团体和单位的意见;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社会团体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团体和单位的意见;
(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属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查材料后,研究确定需要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调整保护单位时,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推荐保护单位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原因;
(二)原保护单位同意放弃作为保护单位的声明。
第三十条保护单位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导致市级代表性项目生存状况恶化或存在严重问题,或对市级代表性项目所依托的文化场所或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市级机构、市级国有企业、市级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核实后报市文化广电总局。经审查,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可以撤销保护单位资格,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和传播活动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二)通过在社区、村庄和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设施设立工作室和传承点,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益交流和传承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
(3)加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其影响力,提高其社会地位;
(四)组织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和传播能力。
第三十二条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与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物品和资料,防止损坏和流失。
第三十三条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通过技术创新、材料改良、产品研发、创意设计、营销等方式,提升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创意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四.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当落实保护和传承责任,并量化年度保护和传承任务指标。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与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传承协议。
对于市级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与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第三十五条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属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系统内市级代表性项目的规划实施、保护和传承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部门或者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属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未得到有效落实、保护和传承措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应督促项目保护单位和其他责任主体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报送本辖区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总体情况和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存在和进展情况,并在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社会团体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情况报送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或群体成员在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中出现突发严重情况、死亡等重大问题时,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核实,并由市文化电影电视局予以警告,经核实后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各项保护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保护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市级代表性项目标志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和保管。未经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同意,保护单位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复制或者委托标志。
第三十九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个人死亡、年龄、疾病、群体解散等客观原因丧失继承能力的。市文化电影电视局应当及时重新认定或者补充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V.补充条款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5日
标题:《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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