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36字,读完约2分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1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范围,增加了奖励金额,加强了奖励的规范,加强了法律约束。
与原方法相比,联合修订后的奖励方法主要突出了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业领域为基础。按照原办法确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工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奖励金额增加。考虑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难度和举报人的风险,鼓励知情人和信息持有人主动举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奖励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万元。3000元至30万元;举报虚假事故的奖励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可达30万元。第三,它增强了奖励的可操作性。对举报重大事故、违法生产、经营和施工的,奖励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对谎报或瞒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谎报或瞒报死亡人数进行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核实一次,奖励3万元;重大事故每核实一次,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核实一次,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核实一次,奖励6万元。第四,进一步加强法律约束。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参与处理举报人的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同时加强了对举报人的法律约束,明确了举报人的责任,防止虚假举报、随意举报和恶意举报。
根据该方法,举报人可以通过专用电话号码“12350”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或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很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件,首先接受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主动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如果多人共同举报同一事项,实名举报的第一签名人或第一签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签名人将获得奖金。
《办法》强调,安全监管部门应遵循“合法申报、适度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不计入奖励。
标题: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最高30万元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10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