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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捐赠税前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从事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金额。
二、企业当年和上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在当年税前扣除,允许从下一年度开始扣除,但从捐赠年度的下一年度起,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计算和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应先从上年的捐赠支出中扣除,然后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V.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中2016年未税前扣除的部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标题: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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