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91字,读完约3分钟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十三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法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表决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表决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表决办法草案,表决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两个名单草案。以下是现场录音:
李建国:
(2)制定监督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项改革,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零容忍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的明确政治立场,是党和人民的愿望,必须始终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明显不适应。第一,监管范围太窄。在国家监督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根据《行政监督法》的规定,行政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尚未完全覆盖。在中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理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使用,而且必须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处理违纪违法干部,查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第二,反腐力量分散。在国家监督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党规对党员的纪律行为进行检查,行政监督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分别履行,相互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不仅行使侦查权,还行使逮捕权和起诉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督委员会,就是要整合行政监督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工作力量,汇集反腐败资源,把纪律和执法联系起来,紧握拳头,形成合力。第三,缺乏专业化和集中化是不够的。制定监督法,明确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各级监督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呼应了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的表述,通过国家立法,确立了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内监督体系,将体制优势转化为执政效率。
(主编:赵延平hf094)
标题:李建国: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11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