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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由于县域金融供给不足,金融监管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金融监管薄弱,风险未知,资金不敢投资农村;相对而言,金融供给稀缺,金融监管找不到立足点。二者相互影响,导致了当前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和失衡的局面。同时,19大后,新型城镇化和农村振兴同时推进,这就要求城乡之间形成公平良性的要素市场流动,因此统一的金融监管要求变得至关重要。因此,农村金融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农村金融监管,要求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此后,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风险控制和强监管的指导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完善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责任”,为今后农村金融监管定下了基调。
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回答彭博记者关于金融监管的提问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在新的监管框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尽快填补空金融监管的空白,二是加强金融规则的制定。对于农村金融监管来说,这两个要求更加突出。
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两会“部长通道”上表示,监管部门应在2018年继续重点整治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主要有三种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私人贷款,由于各种原因,它们在农村地区更加活跃。首先,县域金融供给总量不足,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只能向无监管的贷款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寻求信贷服务。截至去年,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只覆盖了中国三分之一的农民,没有考虑贷款需求是否能得到充分满足。第二,在金融供给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备受推崇,金融体系内部也存在许多资金转移的“伪创新”,这使得缺乏金融素养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深受其害。第三,尽管缺乏信贷服务,但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贷系统,拥有大量存款,对理财产品和渠道业务的需求很大。这三个因素意味着农村金融的监管空白急需填补。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相关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来弥补监管空白。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子银行,2018年初开始大力推行多渠道封闭的金融监管政策。《关于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通知》旨在规范信托渠道业务;《商业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资产管理业务、表外业务和银行间业务纳入大规模信用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堵塞了委托贷款渠道;《关于保险基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基金股权计划以清仓和实债形式开展渠道业务,禁止多层套现、资本关联交易和非法股权投资。在银监会2月初召开的2018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部分农村信贷机构的“伪创新”现象尤为突出。会议揭示,农村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中,约有40%是银行间理财产品,银行间理财已成为帮助机构扩大规模、规避监管的高风险套利工具,未能起到调节信贷资源配置的作用。银监会在会上还提出,要按照“先找准基础,再要求超标银行逐步减轻压力”的步骤,规范相应机构的财务管理业务。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促进非存款借贷机构发展条例》提上日程,意在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整体监管范围,规范其金融服务行为,形成严格的县域金融监管覆盖面,避免严重的金融风险。
此外,无论是中央一号文件还是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政府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责任都逐渐凸显。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县级区域政府,有责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监管地方金融风险,这也促使它们在创新金融产品的项目选择和审批中做出审慎决策。这也提升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整体实力。
标题:勿让监管缺位拖累农村金融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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