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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4月16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幼儿园喂养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幼儿园喂养规则。根据通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把辖区内的所有托幼机构纳入监管范围。通知还明确指出,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幼儿园喂养安全管理的通知
冀建三[2018]40号
发布于2018年4月16日
市(含定州市和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儿童尤其是幼儿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幼儿园不仅是人员高度集中的重点区域之一,也是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环节。为有效保障儿童健康,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喂养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幼儿园喂养安全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摸清底数,把所有幼儿园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组织对辖区内幼儿园的喂养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持证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将辖区内的所有幼儿园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幼儿园食堂具有明确的幼儿园资质和公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应当以主体资格证书中规定的主体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单位食堂;对未取得主体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幼儿园食堂,应督促其尽快办理主体资格证书,并以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名义将相关无证情况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反馈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未反馈处理意见或一个月后仍未取得主体资格证书且运行正常的,对经营规模较大的非个体幼儿园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条件进行监管,并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小型个体幼儿园,根据《河北省小食品作坊小餐饮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主要格式为小餐饮(幼儿园)。幼儿园没有自建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者其他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者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储运设备。
在“证照分离”试点改革期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正子?2018年?在“六号”涉及的小餐馆“执照与注册证发放分离”改革试点地区,未取得主体资格证书且经营正常的个体幼儿园申请小餐馆注册卡,主要形式为小餐馆(幼儿园)。
二、备案标准,提高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并逐一建立监督档案。幼儿园食堂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范一批、升级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登记和整改,指导和督促其进一步升级改造,符合许可或登记(备案)条件的,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备案卡)。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或注册(备案)要求、食品安全设施差、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幼儿园,要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建议其停办、关闭,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三、加强监管,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幼儿园食品安全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样和飞行检查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要进一步强化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培训、访谈等形式,明确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引导幼儿园加强食堂管理,加强员工培训,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清洗消毒、水环境卫生、食品样品保存、应急预案制定和员工健康管理等关键环节。要与幼儿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幼儿园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鼓励统一采购大米、面粉、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严格禁止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禁止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并谨慎避免购买和使用转基因食品。每年春秋开学后,幼儿园食堂和为幼儿园提供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者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标题:河北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应建立稳定原料供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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