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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4月18日电(记者柯高阳)记者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重庆市近日出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人员的规定》,完善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可以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有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陈高阳表示,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对刑事责任重视不够。2017年,重庆发生901起生产安全事故,967人死亡,但只有18人被提起刑事诉讼,这使得很难阻止责任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后,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陈高阳表示,一线员工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事故的,可以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罪;投资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其他事故,可能构成危险货物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火灾事故罪等。
“过去,一些企业领导人认为,伤亡人数较少的事故只需要赔钱、花钱买和平,并缺乏对生命的最低敬畏。”九龙坡区安监局局长李表示,安全生产执法开始后,形成了“三同时”的局面,责任追究更加全面,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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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重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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