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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7日电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进入门槛,确保“保险业名为保险”。《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使用“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并加强对股份真实性的审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地图)中国新闻社发布王子瑞图片:中国证监会如何进一步收紧股东准入?据负责人介绍,《办法》坚持“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进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止不正当利益和各种风险转移,确保“保险业名为保险”。
首先,严格的准入条件对财务状况和出资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二是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所有权结构不清或有争议、有代持记录、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陈述、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的投资者。
第三,禁止现金流波动受经济繁荣影响较大的投资者、公开市场上的不良投资行为以及不诚实经营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成为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加大对行业股东能力建设的考虑。
如何在《办法》中加强对股权结构的监管?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下调至1/3。同时,根据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控制类(持股超过1/3,或其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有控制影响)、战略类(持股超过15%但不足1/3,或其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有重大影响), 金融类二(持股5%以上15%以下),金融类二不同类别、不同资格要求、不同审查重点和不同监管措施。
新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性调整,但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潜在风险的保险公司将给予窗口指导,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投资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遵循新的监管要求。
《办法》中如何加强对资本真实性的监管?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使用“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并加强对股份真实性的审查。
首先,很明显,其自有资金应仅限于净资产。
第二,通过否定列表的形式,明确了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禁止将保险公司相关贷款、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获得的资金,禁止保险公司不当利用其财务影响力或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系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
第三,很明显,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深入监督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追溯确定自己的资金来源。对于利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股票的人,有一些处置措施,包括责令股权转让、吊销行政许可、限制对保险业的投资等。
《办法》对股东行为、持股数量和持股期限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表示,对于股东行为,要严格监督股东行使的过程,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股权质押非法持股、关联持股和变相转让股份。不得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防止转移不正当利益、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等各种风险行为。
在持股数量方面,为避免同类恶性竞争,鼓励保险公司集中经营,《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只能成为经营类似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和战略股东的总数不得超过两人。
关于持股期限,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在五年内转让其股份,战略股东不得在三年内转让,财务二级股东不得在两年内转让,财务一级股东不得在一年内转让。其目的是防止投资者投机牌照,迫使他们专注于主要的保险业务。
《办法》在渗透监督方面有哪些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实施渗透监管,并能够从实质上识别保险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首先,要求股东逐级解释所有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
第二,在股东资格方面,规定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合并计算,如果总持股达到某一类股东标准,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满足该类股东的资格条件;同时,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份。
第三,在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投资者不要通过设立股份制机构来变相逃避对自有资金的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追溯自有资金的来源。投资者为保险公司的,不得利用注册资本对子公司进行分步重复投资。
第四,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方面,要求主要业务是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股东的要求;它还将控股股东的禁止条件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办法》如何加强检查措施和问责制?据负责人介绍,《办法》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踪、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环节审查的问责机制。
一是公开监督,建立股权预披露、监督和公开质询制度。
第二,股东声明。如果股东做出虚假陈述,不仅会影响其当前的持股行为,还会共同影响其未来对保险乃至金融业的投资。
三是承诺,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陈述如关联关系、持股资金等的后果做出承诺。
第四,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要求合理安排董事的提名和选举规则,保护中小股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追究责任和事后监督处置提供依据,增加对非法或欺诈性许可的处置措施。
第五,严格责任追究,针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股东或关联方,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处罚。
《办法》中对非法股东有哪些监管措施和措施?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很多方面丰富了股东监督的手段,明确了退出机制:
首先,它规定监管当局可以调查或公开询问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股东行为。
第二,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者按照股票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中的较低者退出。
第三,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限制保险公司非法股东的相关权利,并责令其依法转让或拍卖其股份。逾期未完成转让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评估价格转让股权。
第四,建立投资者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记录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限制投资者在五年以上甚至终生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标题:保监会: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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