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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买一送一”等类似商品促销的问题,以及他们在收到礼物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已有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澄清。例如,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向个人提供服务时赠送礼品,是否仅限于现场赠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给予现金、礼券等。以打折、赠送、抽奖等方式向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营销活动。自2011年实施以来,该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争议。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送礼范围
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向个人提供服务时赠送礼品。例如,通信公司给个人送礼,以购买手机、接入费或购买手机;3.企业根据消费积分将礼品回馈给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
上述礼物的一个共同点是,只有当一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时,他才会收到相应商品或服务的礼物。因此,这种礼品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礼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中。也就是说,个人实际上已经为礼物付出了代价。因此,购买这些礼物不是免费的,而是有偿的,也没有必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向个人提供服务时,以彩票方式赠送礼品的,不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是“同时性”?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向个人提供服务时赠送礼品,是否仅限于现场赠送?还是事后给出的现场协议?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向个人提供服务时承诺赠送礼品,无论是现场赠送还是事后现场同意赠送,都属于同时赠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没有当场承诺、事后赠送的礼物,本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够的。
礼品的个人所得税范围
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得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并按“其他收入”项目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并按“其他收入”项目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3.企业将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并按照“意外收入”项目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礼物的一个共同点是,企业赠送礼物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为前提的。因此,个人真的可以免费得到这些礼物。因此,应该对个人获得的这些礼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注意的是,只有当企业直接向个人发放礼品时,个人所得税才必须扣缴。如果缴费形式发生变化,则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例如,一家瓶装水生产企业推出了一种新的瓶装水,这种水需要做广告。如果企业直接向公司以外的个人随意发放礼品,需要按照“其他收入”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不直接发放礼品,而是免费向报纸出版机构提供礼品,并通过报纸销售进行捆绑销售,则企业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报纸销售时捆绑礼品,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和为个人提供服务时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中的问题如下:第一,什么是“随机”?作者认为,这里的随意性对应于商业宣传和广告等同于不局限于特定对象的活动;即使在商业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为了减少争议,建议删除“随机”一词。
第二,“企业参与商业推广、广告及其他活动”与“企业参与年会、研讨会、庆典及其他活动”有本质区别吗?他们都要缴纳“其他收入”和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定要区别的话,可以从企业所得税政策上找: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的费用属于业务推广和广告费用,而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有不同的扣除标准。你也可以从参与者是否具体上找到区别:参与业务推广、广告等活动的非单位人员主要是不需要特别关注的普通人;然而,年会、研讨会和庆祝活动的参与者通常有特定的身份,而不是普通人。你也可以从礼物的价值中找到区别:商业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的礼物价值很小,而年会、研讨会和庆典的礼物价值通常更贵、更值得纪念。但是,笔者认为,无论这两种活动有多么不同,只要企业赠送的礼物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个人就真的可以免费得到这些礼物,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商业促销、广告活动、年会、座谈会和庆典,没有重大意义,所以企业赠送礼物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将前两段合并成一段更有效。
如何确定礼品的应税收入
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服务)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服务),应按照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本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属于企业的自制资产。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资产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对于购买的资产,销售收入可以根据购买时的价格确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除第二条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按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并进行实质性修改。因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确定购买商品(服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一年前花20000元购买的一台电脑没有使用,现在的价值是10000元,在活动中免费送给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销售收入以公允价值10000元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是由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决定的,个人所得税应征收20,000元。但是,在50号文件实施之前,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证明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实物凭证或者凭证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按照票面金额和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10,000元的合理价格(市场价格)征收。
这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赠与税处理环节上的差异需要改进协调。
(作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标题:“送礼”的涉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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