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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分权和分权化的不断推进,从公司的设立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门槛都很低。一些不法分子抛弃了传统的虚拟发票模式,不再伪造资金流动、货物流动和合同,不再制作记账凭证备查,而是成立空空壳公司制作大量虚拟发票,同时使用营改增后的过桥费用。更重要的是,如果你在直接开发票后不申报,你会跑掉的。这种简单而粗鲁的行为被税务官员称为“暴力和虚假的公开”。
如果企业在开票后逃废申报,税务机关在认定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是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与补缴的公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的规定,追缴未申报的增值税?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公告33号的规定似乎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虚开的金额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当按照虚开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已申报缴纳虚增的增值税,则不按虚增额缴纳增值税。”在这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暴力假开业”企业实际上并不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也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公告第33号的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增值税纳税人”和“销项税”的定义相抵触,违反了上位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33号公告不违反上位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虚开的金额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虚开的金额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惩罚性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专用发票是否适用33号公告纳税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暴力虚开发票”企业开具的发票未申报逃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按照33号公告纳税。
当审计部门立案时,“暴力假开业”企业经常去空大厦,检查人员不能通过查阅账簿或提问进行检查。然而,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企业登记、申报、开票等大数据,以及对下游收票企业的调查,“暴力虚开”企业的违法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这种企业经营期限短,经营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至六个月。公司名称在工商注册的一次性审批中经常被用作罕见的词语。如果银行账户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户银行基本上是虚假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的电话基本上是假电话,无法联系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发票通常根据上限收取,并以最高金额开具。一般有三种输入情况:没有输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扣款系统中没有认证扣款信息;通过过桥费用抵扣,并在申报表中填写“其他抵扣凭证”栏;已获得输入发票,但输入和销售严重不匹配。税务机关在对被检查单位的下游销售单位进行调查时,往往可以获得证据加以证实。
由此可见,“暴力假开业”企业是专门为从事非法活动而成立的组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只是犯罪团伙制造假发票、获取非法利润的工具。如果税务机关在认定其虚开发票时,从证据上否认其业务的真实性,他们仍然适用33号公告纳税,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此外,增值税是一种连锁税。纳税人对其产生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谎称企业无购销业务,且未申报开具的发票,收票企业自然无法完成认证抵扣。根据常识,如果发票接受企业发现它不能被证明,它自然不会被用作成本支出的证据,以防止税收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如果税务机关向开票方支付税款,而付款方将获得的发票转出,则在逻辑上承认开票方有真实的销售业务,客观上造成增值税税收链条的混乱。
(作者: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标题:“暴力虚开” 需要补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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