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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李汉富组织、领导和参与了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
[基本案例]
1995年10月,被告人李汉富担任鹤壁市山城区小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他以小庄村的基层组织为平台,依靠家族企业争取村民,聚集家庭成员、员工和社会闲散人员。他多次进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汉富为组织领导,以李汉贵、李雪峰等七名被告为骨干成员,李刚明。
犯罪组织在小庄村非法控制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达20多年之久,并利用这一便利垄断了该村的廉租房建设、道路建设等诸多项目,通过低价承包集体土地建造外立面房屋出租获得了经济利益。与此同时,通过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如封锁工作,我们强迫项目和非法收取“展位费”。获得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支持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该组织还通过贿赂和其他手段引诱和腐蚀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们的发展和成长寻求保护。
自1999年以来,该组织在小庄村及其周边地区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开展了40多起非法犯罪活动,如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闹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和纵火,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和6人轻伤。许多受害者被殴打后,不敢住院、报警、检举或控告,有的甚至被迫离开家乡,严重破坏了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判断结果]
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李汉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他被判处25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所有个人财产,罚款760万元。其余43名被确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被告也被判处20年至1年零3个月的有期徒刑。
[典型含义]
李汉富等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成员数量多,组织者和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犯罪组织通过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犯罪组织的活动,向其成员支付工资,支付医疗费,提供躲避公安机关袭击所需的费用,并向其成员的家属提供援助等。,通过贿赂来拉拢和腐蚀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并为他们的发展和成长寻求保护。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系统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压迫和残害群众,控制一方,在小庄村及其周边建筑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黑社会组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危害性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组织。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视加强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和执行,坚持“摧毁财富、断血流”,铲除了邪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了其死灰复燃。依法处置资金约5.5亿元,为众多受害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被告海振华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案件
[基本案例]
被告海振华于1997年成为沈丘县怀店镇海塔回族行政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以来,海振华基于家庭关系,逐渐形成了以海振华为组织领导,倪世华、海继忠为骨干,海、为积极参与者,海龙、马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组织。为了达到垄断当地建材市场的目的,该组织系统地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打击当地社区建设者、同村村民和外国供应商,犯罪行为33起,其中强迫交易100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380万元以上,非法转让土地收入316万元以上,偷税漏税476万元以上。此外,该组织还利用其人数众多的优势,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干预民事纠纷,并充当“地下执法队”,长期压迫人民,在农村猖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判断结果]
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海振华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碍公务、侵占职务、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罪。他被判处25年监禁,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其余21名被确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被告也被判处23年至1年零10个月的有期徒刑。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它控制着基层政权,依靠基层组织政权,以恶报恶,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海振华等人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控制基层政权,公然对抗公共权力,严重扰乱了当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和政治生态,破坏了基层政权的建设和发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惩此类犯罪,有利于沉重打击农村恶势力,对于充分保障农民自治、净化基层政权、恢复基层组织健康的政治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3.被告曹金鉴等犯罪集团的恶势力
[基本案例]
自2015年被告曹金健被任命为周口付嘉绿色能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兼经理以来,为了实现独霸丹城加气砌块市场、牟取暴利的目的,被告曹金健组织公司车队人员与韩俊峰、车长倪文杰、李雪长一起多次打烂向丹城运送加气砌块的外国车辆,并威胁送砖人员不要来丹城销售加气砌块。以曹金鉴、倪文杰为主要成员,以韩俊峰、曹、曹军超为重要成员,以曹、李学长为成员的罪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形成。2015年至2016年,集团共犯寻衅滋事罪16起,强迫交易罪4起,严重破坏了丹城充气砖销售、经营和竞争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判断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曹金健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被告也被判处9年至1年的有期徒刑。
[典型含义]
与普通恶势力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更具组织性和危害性,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和特殊斗争的焦点。本案中,被告人曹金健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在丹城共同犯罪,严重扰乱了丹城加气砖的销售和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以数罪并罚的方式对曹金鉴等人进行了处罚,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高压和重罚。
4.被告王全福包庇黑社会组织案
[基本案例]
被告王全福,原安阳县公安局副局长。
2011年6月20日,安阳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王永峰涉嫌寻衅滋事案。王永峰自首后,被告王全福违反规定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并接受了王永峰的5万元。在对他进行了虚假的精神病学评估后,他以王永峰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驳回了该案。2016年11月23日,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对王永峰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王永峰潜逃。王全福接受了王永峰妻子的5万元,并表示将协助处理此案。2017年3月,安阳市公安局召开会议,推进打黑除恶工作,并与各地警方召开会议,调查与犯罪有关的线索。安阳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全福出席了会议。得知王永峰涉嫌非法拘禁案已作为涉罪线索移交文峰分局调查后,他利用王永峰事先预留的备用手机号码联系潜逃的王永峰,透露案件调查的相关情况,并让王永峰投靠。直到2017年6月15日,王永峰被警方逮捕并绳之以法。之后,王永峰因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王全福还犯有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判断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全福犯有包庇黑社会组织、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罪。他被判九年监禁,罚款25万元。
[典型含义]
邪恶势力能够长期占据一方、为他人作恶、压迫人民的原因大多与腐败交织在一起,背后往往有一把或多把“保护伞”。坚持“打伞破网”,深入挖掘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彻底根除恶势力滋生地的关键。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始终把握“打伞破网”的大方向,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网络保护伞”公职人员犯罪,准确适用法律,坚决贯彻“深挖根底”的要求,确保“扫黑”与“反腐”同步推进。
来源:今日东方猛犸新闻
记者:卢志鸥
标题:安阳市第一公安局原副局长因包庇、纵容黑社会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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