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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靳鉴[2018]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收入负担,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延长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期限
2016年各地区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到期后,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因地制宜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是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次的,应进行调整。
第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浮动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范围从5%至地方规定。
四、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缓缴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释,认真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18年6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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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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