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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营改增的全面铺开和金税三期工程的深入实施,各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开始暴露出来。以浙江省杭州市某税务稽查局为例,2017年,该部门通过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的调查函中,95%以上是上游开票企业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函。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上游确认为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收票企业无论如何取得,都需要转出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在税务稽查的实践中,稽查人员发现,很多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之前,已经将问题发票上的进项税转出,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转出月与扣款月不一致。例如,在一些企业中,问题输入发票在2016年2月被认证并扣除,但输入在2016年12月被转出。这种转出方式可以使企业支付较少的滞纳金,但由于增值税的期间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属性,这种转出方式不精确、不正确,对企业来说也存在税收风险。大部分收票企业规模小,大部分财务人员为兼职会计师,流动性强。但是,发票进项税的使用通常是根据发票的抵扣月份来查询的。如果企业按照上述方式转移进项税,财务人员无法发现发票已经转出,也无法提供具体凭证。税务检查人员将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发票再次转出。
二是转出的进项税与对应的发票不对应。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遇到过这样的企业。2016年3月,企业共申报增值税进项税126万元,当月销项税4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抵销后,在期末保留。80万元。企业随后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的风险发票和失控发票通知,拟转出的税款超过80万元。由于资金短缺,企业首先转出了80万元的进项税。当稽查部门收到企业确认的调查函(涉及税款14万元)时,要求企业转出相应的发票,但企业无法证明发票的哪部分已经转出作为进项发票。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决定已经将14万元的税款转出。此时,税务机关正处于尴尬的境地。企业是一个商业企业,所有的投入商品都是同一种商品。存货账户中的商品明细无法区分。没有证据证明其未转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转出。
第三,从输入转移的税额大于从检验要求转移的税额。当企业申报月份转出的进项税大于审计调查案件中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时,如果企业财务账目处理不清,或者企业财务人员没有记录当时转出发票的具体明细,稽查部门无法区分报关单上转出的进项税是否已经包含稽查部门根据调查函的要求转出的发票。如果企业在其他月份将检验部门转出的发票与其他有问题的发票一起转出,将更加难以发现和确认输入发票已经转出,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第四,同一个月有多张相同税额的进项发票。同一个月,一个企业有多张进项税额相同的发票需要申报和抵扣。企业自行转出的发票税额与检验部门要求转出的进项发票税额一致。如果企业的财务账目不清,财务人员的变动不能说明实际情况,税务机关无法区分转出的具体发票号,影响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目前,如果企业将进项税转移到征税期间申报抵扣的发票上,可以自行在网上申报,而征税期间结束后,需要通过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进项税转移。在最新的纳税服务规范中,企业只需填写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修改申报表,不需要提供进项税转移的纸质说明或相应进项发票复印件。因此,一旦企业在某个月的增值税申报中转出进项税,除非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有具体的转出账户记录,否则只有现有的申报表不能解释企业转出的进项税对应的发票情况,这给稽查部门的案例稽查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重复纳税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二,并为进项税转移设置备注栏。纳税人在进行进项税转移申报时,应说明进项税转移的原因及相应的发票,以备日后核查。
(作者: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建议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设置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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