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24字,读完约3分钟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仲裁前”裁决是否应当申请执行的请求作出了正式答复。答复明确,在争议发生前,对等贷款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人民法院日报》报道,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称,自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预仲裁”,其中大部分是同业拆借中的合同纠纷。地方法院在“仲裁前”裁决的性质、是否应当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法律的适用标准和处理方法不统一,亟待澄清。

对此,最高法执行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p2p网上借贷平台本身被禁止提供信用增级措施,一些网上借贷平台通过引入仲裁来认可借贷交易的信用。为了拓展仲裁业务,一些仲裁机构创新了“仲裁第一”,主要服务于大型网上借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在几百元到几万元之间。

最高法明确: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不受理

负责人表示,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双方将来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将来权益的实现,避免以后仲裁或诉讼带来的麻烦,当双方签订并履行点对点借贷合同且没有争议时,他们会立即要求仲裁机构根据其现有协议制定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仲裁调解文件和根据调解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近年来,一些仲裁机构受理的此类案件已达100万件。

最高法明确: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执行。

但是,根据《仲裁法》第2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因此,对等贷款合同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最高法律执行办公室负责人说,仲裁的实质是有争议或争议实际发生。如果没有争议,就不会有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基于争议实际发生的事实。根据“仲裁前”案件的特点,当事人之间只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风险。当争议实际上不在时,仲裁机构直接提前作出支付裁决或调解文件,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目的。因此,虽然这些文件被称为仲裁裁决和调解声明,但它们不是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调解声明,其性质类似于见证合同。执行这种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调解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最高法明确: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不受理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15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