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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程洁)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的非法回扣存款、中介存款、反向存款等非法拉存款行为。昨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差管理的通知》。
此次改进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结合近年来金融市场环境和银行业务的变化,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估、合规管理和银行自律的要求。二是调整存款偏差的量化评估方法。一方面简化了计算方法,季末月份和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另一方面,监管指数值从3%调整到4%。第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在改进绩效评价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存款基础工作,加强存款日均贡献评价,从根本上约束存款行为。商业银行不得设立定期存款规模评价指标,也不得设立要求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的评价指标。分行不得层层提高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七项措施非法吸收和虚增存款:(1)非法退还存款。通过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如返还现金或证券以及赠送实物。(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存款。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金融中介吸收存款。(3)延期付款和存款。通过对取款和付款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和拒绝支付存款本息。(四)借用和转让。强行设定条款或协商将贷款资金转化为存款;将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空家庭的假贷款和假存款增加。(五)借用和开具发票。贷款资金被用作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而扩大存款和贷款。(6)理财产品支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在每月的后半月,理财资金在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转为存款。(七)通过银行间业务。将银行间存款并入普通存款账户。金融公司等同业存放的资金在月末、季末等关键时刻临时转到一般公司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抑制月末存款行为。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差不得超过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区分存款偏差不达标银行的情况。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存款偏差管理是规范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督促银行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对混沌控制的补充,也是适应银行业务模式和金融市场变化的及时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务行为,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标题:银保监会、央行:商业银行应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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