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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进一步放开部分港口收费及其他相关事宜,放开驳船运输费和特种平仓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经营包干费的收费范围,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将与船舶、货物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对驳船、特殊平舱作业和单项作业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的费用。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促进港口行业高质量发展,决定放开部分港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规范船舶护航和监护用拖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进一步放开部分港口收费

放开驳船运输费和特种平仓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经营包干费的收费范围。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舶、货物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对驳船、特殊平舱作业和单项作业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的费用。

二、加强和规范拖轮收费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使用拖船护航或者监护。

如果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区航行,必须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作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使用拖船护航,拖轮费按《港口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船舶在港区航行,自愿申请使用拖轮护航的,拖轮费由船舶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商协商确定。船舶在港区外航行,按照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使用拖轮或用拖轮护航的,拖轮费由船舶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商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

大中型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口停泊时,必须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操作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由拖轮进行监管。相关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拖轮行程,实际工作时间按每5小时1次拖轮行程计算(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算)。每次拖轮行程的费率按照《港口收费和计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确保所有政策到位

2018年7月底前,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港口收费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港口经营人收费清单》(附件),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及时对辖区内的港口进行监管,并于11月底前将监管报告(含港口经营人收费清单)上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底前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两个部门会在不同地方抽查港口收费的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

本通知适用于沿海主要港口、长江干线沿线及所有其他对外开放港口,自2018年6月20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拖轮作业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7]326号)同时废止。

标题: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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