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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1日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号,以下简称“五号文件”),近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屋建筑和拆迁工程中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做好登记,并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的图像数据。如果某个项目属于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方应履行建筑垃圾管理的职责。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履行“车辆出入检查”管理职责,导致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通知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的认定标准。建设单位选择无营业执照的运输企业,不督促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或表示或暗示建设单位不履行“验门验车”管理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未设检查站安排专人检查、未对运输车辆逐一检查登记、允许非法运输车辆进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运输车辆强行进出施工现场、未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等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车辆出入检查”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抽查,并明确了抽查内容、建设单位的工作程序和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优化经营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要求,通知改变了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在办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之前,在办理房屋拆迁备案之前,应将运输车辆运输许可证和工程消耗许可证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其改为通知要求,以确保施工许可手续的顺利办理,满足工期压缩要求。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8]10号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和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优化经营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的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8]5号,以下简称“五号文件”),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一)制定项目建筑垃圾处理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具体检查实施者、检查登记方法、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判定标准、投诉举报渠道、应急处理程序等。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二)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登记应当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登记项目应按照《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的图像数据。
如果一个项目属于总建筑合同,总建筑承包商应履行上述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履行“进场验车、出场验车”的管理职责,严格防止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一)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且发生下列情况,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1.选择无营业执照的运输企业;
2.未督促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
3.未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检查门、外出检查车”的管理职责的;
4.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不履行“进门验车、出门验车”的管理职责,允许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5.被强制进出施工现场的非法运输车辆接到建设单位的报告后,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6 .非法运输车辆强行进出施工现场,在接到建设单位报告后,未要求或阻碍建设单位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的。
(二)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而发生下列情况的,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1 .未设立检查站安排专项检查的;
2.未对运输车辆采取拦截措施的;
3.未对运输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和登记的;
4.对运输车辆的检查不严格或不认真的;
5.允许非法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6.接受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的同意,配合未履行“进门验车、出门验车”管理职责,允许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7.未采取措施制止非法运输车辆强行进出施工现场,且未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的。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建设单位履行“进门前验车、出门验车”运输车辆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写《运输车辆管理职责抽查记录表》(附件2)。如抽查发现问题,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视情节轻重,在行使职权范围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五号令《重点职责》第三条,建设单位或需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5号通知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5号通知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职责第三条的规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书面要求,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核实具体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需要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书面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
5.根据国家和本市优化经营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办理施工许可,加强5·2号文件中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1)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房屋拆迁工程中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第三条改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或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手续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依法选择有营业执照的运输企业,使用有运输证的运输车辆。
本通知第六条、第五条所称“房屋拆迁项目”,是指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项目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7]9号),符合房屋拆迁项目备案条件,并依法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管范围的房屋拆迁项目。
七、本通知所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业执照”、“准运证”、“消费证明”等名词解释与5号文名词解释一致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标题:北京将进一步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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