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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电据公安部网站透露,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4月21日共同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从6月1日起施行。 《纪律条令》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明确公安机关的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法律,必须承担违纪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纪律责任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追究纪律责任的,直接对负责任的领导和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探长。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违反违法纪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二级监察机关可以调查驻在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调查管辖各级监察机关驻在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的监察机关经其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的监察机关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国外、非法出国、违反规定留在国外不回去的。
(二)参与、包皮或纵容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参与、包皮或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
(四)向嫌疑犯通报
(五)让别人个人出入境。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给予上述过大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录或者过大处分。 情节重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的情节重大,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逮捕、移送起诉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取消刑事拘留、保候审、居住监视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所有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五)违反规定延长拘留期限或者拘留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采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录或者过大处分。 情节重的,给予降职或解职处分的情节重大,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拘留中的人员实行保外医生、所外执行;
(二)擅自安排拘留人员和亲友的会见,为拘留人员或其亲友传播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
(三)分配拘留中的人员监视拘留中的人员的
(四)个人把拘留中的人员带出拘留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开始。
标题:【国内热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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