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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4月3日第7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1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的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女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现实状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全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别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和杀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快速发展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快速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快速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女性自尊心、自信、自立、自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负责妇女儿童就业的机构,向有关部门负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妇女权益的保障事业。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按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从事代表和维护各民族各界妇女利益、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必须在各自的就业范围内进行维持女性权益的就业。
第八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标题:【国内热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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