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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武汉8月13日电(徐金波涂莉)国家电网企业华中企业原副社长(副厅级)高航利用职务方便,为他人获得工程招标、工程结算及产品销售利润。 今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了政治权利1年,没收了财产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高航在河南省洛阳市电业局局长、河南省电力企业副社长等职务期间认识了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总企业社长孙某。 这家建筑安装企业在高航的帮助下,接受了洛阳市电业局的四项建筑和装饰工程。 而且,高航在调整部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双方的关系方面,向该企业提供“巨大”的援助。 孙某感谢高航,想继续得到其支持,分三次给高航送了4万美元和人民币3万元。 另外,高航利用职务便利,对他人产品的销售和接受工程给予援助,领取上海国电投资企业前社长高新元十万港币和五千美元。 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企业负责人收某一万人民币。

法庭认为,高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个机构和个人牟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那个审判后,如实地说明了犯罪行为,返还了所有的赃物,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标题:【国内热闻】国家电网华中企业原副总经理高航受贿判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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