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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由于缺乏监督和控制,出现了一些混乱,导致了“只发展,不控制”的问题。
作者最近在一些地区发现,在一些县已经成立了数百个共同基金协会。这些互助基金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导,以村民按一定比例自愿缴纳的份额为支持,以无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协会内开展互助业务。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来自扶贫部门,互助组织由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民政部门和扶贫办相关领导对金融业务不熟悉,对互助基金组织的监管不了解,甚至对金融扶贫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意识。“只发展,不控制”的问题更加突出。
自2007年吉林省梨树县闫村成立中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百信资金互助社以来,这种基于人气、地理和产业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开始在农村地区发展起来。这种“内生”的合作金融优化了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不足。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原则、目标、方法和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银监会暂停了对农村共同基金组织的审批。截至2017年6月底,仅有48只农村共同基金获得金融许可证,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根据《农业合作化法》和中央“三农”政策,开始另寻出路,推动由工商局或民政局核发营业执照、未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在地方政府和农村金融需求的双重推动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迅速。根据“谁批准谁监督,谁负责谁监督”的要求,不同类型的互助基金合作社有不同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基础。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潜在风险来自于缺乏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组织控制。
一方面,从外部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随着地方金融机构职能的增加,地方监管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发起的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至少应纳入地方财政监管范围。所谓“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去做”。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监管规则,还要加强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所有具有“身份”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纳入监管范围。
另一方面,在建立农村共同基金组织时,要完善和加强组织的公司治理,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并对相关资格设定必要的标准。一般来说,有必要明确农村共同基金组织的运作基础。换句话说,共同基金的需求识别是共同基金组织发展的基础。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需要充分的信用担保,而信用担保更适合的体现是信用互助。信贷互助完全基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同时可以引入更多的商业银行资金。例如,在一些县区,根据村庄的生产和经营需要,村民自愿组成一个信贷社区,筹集的部分资金作为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基金。这种担保基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利息,其核心是互助信贷,这也是一种合作金融的形式。通过设立担保基金,可以从商业银行获得更多的信贷,这是一种风险较小的信贷合作方式。
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外部监管不应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而应给予适度的自由度,但必须在不触及红线的前提下进行。例如,要防范非法存储的发生,重视相关共同基金的规范使用,定期指导共同基金组织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标题: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须防“只发展,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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