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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日电财政部网站今天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家(地区)单独计算(即“分国家(地区)不分项”),也可以不按国家(地区)计算(即“无国家(地区)不分项”)。以上方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更改。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分别按国家(地区)(即“不按国家(地区)分项”)计算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家(地区)(即“不按国家(地区)分项”)计算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方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更改。
当企业选择不同于上一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扣境外所得税额和信用额度时,企业上一年度未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全额抵扣的余额,可结转至税法规定的剩余年度抵扣。
二、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按照规定计算企业境外股息收入的可抵扣所得税和信用额度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的境外企业仅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级境外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由单个上级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以及由该企业或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模式的一家或多家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标题:两部门发文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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