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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风险和控制混乱,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为弥补监管安排制度的缺陷也在不断努力。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监管框架,规范大股东行为、股东资格和信息披露。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与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热情在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如非法使用非自有资金参股、代其持股、滥用股东权利等。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该规定主要针对大股东,防止他们滥用权利,向银行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支付等。,要求大股东向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披露股权结构,并限制大股东在商业银行的持股数量。作为主要股东参与商业银行的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控股商业银行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同时,该办法要求大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或违反规定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为解决利益转移问题,《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他个人实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0%。单个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信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5%。
目前,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为规范金融产品参与商业银行的行为,《办法》规定,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数的5%。
股东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持股等违法行为,该方法明确了大股东提交信息的责任、商业银行核实信息的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责任。对非法股东有什么监管措施?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将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等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处罚等手段,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该办法实施后,如何规范现有的股份股东?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通知对现有股东进行规范,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过渡期。
标题:银监会补监管短板再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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