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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10时,中国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发言人张中宁,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司长冯晓,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机构管理司副司长曹小英出席会议。

据报道,为了防止投资者投机牌照,新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保险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例如,规定控股股东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根据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控制类(持股1/3以上,或其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15%以上但不足1/3,或其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和财务类(持股5%以上但不足15%)

关于持股期限,《办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在五年内转让其股份,战略股东不得在三年内转让,财务二级股东不得在两年内转让,财务一级股东不得在一年内转让。其目的是防止投资者投机牌照,迫使他们专注于主要的保险业务。

此外,《办法》还对股东行为和持股数量提出了要求。例如,在股东行为方面,对股东行使过程的严格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以股权质押的方式非法持有、关联持股和变相转让股权,不得以控股股东的身份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防范传递不正当利益、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等各种风险行为。

严防“炒牌照” 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险企股权

在持股数量方面,为避免同类恶性竞争,鼓励保险公司集中经营,《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只能成为经营类似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和战略股东的总数不得超过两人。

标题:严防“炒牌照” 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险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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