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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彩[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和创业。企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以来,财政支持不断加大,对有效减轻企业家和用人单位负担、帮助群众创业、创新和扩大有效就业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是高水平、高质量,这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第一,加大政策支持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学毕业生、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上商户、自办卡贫困人员)外,农村个体户也将纳入支持范围。小微企业贷款范围调整如下:新招用25%现有员工(100人以上企业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商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记录要求调整如下:除学生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包括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在提交商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其配偶不得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以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的形式予以支持。借款人和还款积极、促进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优化申请程序

(4)完善服务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办理业务担保贷款提供便利服务,探索一次性完成贷款手续和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用查询等担保手续。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电子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的各个环节,确保服务快速优质。

(5)完善保障机制。鼓励各地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以第一还款来源为重点,探索以信贷方式发放商业贷款,逐步取消反担保。原则上取消对特定群体的反担保,如获得市(设区市)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创业项目和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的信贷小微企业、商人和农民以及经营稳定、值得信赖的二级企业家。

第三,因地制宜

(六)实行地方自主管理权限。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贴息资金支出,由中央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负担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根据本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情况,落实西部地区份额比例。在除贫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个人贷款将在2年内(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部贴现。各地要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财政贴息资金应按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地方财政应承担超过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应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商业担保贷款,与中央财政贴息的商业担保贷款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七)加强基础管理。各地要优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金融贴息资金使用趋势,防止重复申报和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确保金融资金安全,及时将商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对商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后评价,以促进政策准确性的提高和政策实施效果的优化。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商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优化商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坏账核销机制,巩固和提升商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经办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政策规定,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款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9)加强部门合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查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格;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商业担保贷款的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照规定分配利息补贴和奖励。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办理、审批和分配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者截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十)加强绩效评估。地方财政部门要设定商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绩效目标和相应的绩效指标,评估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益,加强绩效目标的考核和下达,加强绩效目标的监控,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不断优化资金的配置和使用。

(十一)组织专项检查。各地财政部专员办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除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外,还应组织对商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原则上至少每两年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后提出相关建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增强信息披露意识,不断拓宽担保贷款业务信息披露范围,细化披露事项、内容、时限、方式和责任主体,增加披露手段和渠道,增强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在杜绝泄露敏感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要提前公布贷款发放对象,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布《商业担保贷款管理条例》、《贷款审批与发放》、《资金拨付》等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第五,抓好组织实施

(十三)努力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商业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和重点内容。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工作规划,抓紧制定和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继续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实效。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不仅要防止管理错位,还要防止管理成为真正的空.各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通过及时协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稳定、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十五)强化服务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提升人民满意度。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注重探索和积累经验,每年总结和报告实施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和方法,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对于优秀的创业企业和个人,要以身作则,形成示范案例,从点到面,循序渐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商业担保贷款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生效的商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财务和行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7日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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